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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集禁用区有调整请大家注意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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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希望河北辛集篇》(建议在wifi下观看)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
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,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,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》和《辛集市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年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(以下简称“禁用区”),现将调整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用区范围

1、衡井线以北、澳森大街以南、妍园路以东、工业路以西。(含以上路段)2、重点场所:物流园区、铁路货场。

生态环境局与大气办、住建局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发放通告

二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

1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: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装载机、推土机、压路机、沥青摊铺机、挖掘机、叉车等工程机械,使用动力主要为柴油发动机。2、高排放标准。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:1.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;2.经检验,污染物排放超过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-)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;3.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。

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工地内的机械使用情况

三、管理要求

1、在禁用区内,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,尾气排放必须达到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)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。2、铁路货场、物流园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积极推进新能源化。3、在禁用区内,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由交通运输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城市管理、农业行政、水利、自然资源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对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管,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,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;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,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

四、处罚依据

违反本通告的,由相关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。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。

来源

市生态环境局

编审

赵康珏

主编

冯磐毅

监制

满建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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